全国服务热线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当前位置:东莞律师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东莞专业律师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作者:admin 时间:2019-04-23 14:02   
 
第一条 为增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效劳质量和程度,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托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阐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能够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商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当质量义务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商定,承当保修义务。
  商品住宅售出后,拜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拜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视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在合理运用寿命年限内承当保修;
  3、正常运用状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空中、公开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零落1年;空中空 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梗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 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商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回答和处置的时限。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完工验收的住宅托付用户运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则第五条规则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延长保修期。
  国度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则的,保修期限依照国度规则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托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托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备的正常运转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备、设备,由用户自行承当维修义务。
 
第八条 《住宅运用阐明书》应当对住宅的构造、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规范等作出阐明,并提出运用留意事项,普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拜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构造类型;
  3、装修、装饰留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备配置的阐明;
  5、有关设备、设备装置预留位置的阐明和装置留意事项;
  6、门、窗类型,运用留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留意事项的阐明;
  9、其他需阐明的问题。
 
第九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备,消费厂家另有运用阐明书的,应附于《住宅运用阐明书》中。
 
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阐明书》应在住宅托付用户的同时提供应用户。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阐明书》以购置者购置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阐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运用阐明书》中对住户合理运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运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构造、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形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当保修义务;因住户运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构造,形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义务人承当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建立部担任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建立部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20日 施行日期:1998年09月01日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