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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所中国“人肉搜索案“——王菲诉

作者:admin 时间:2019-04-23 14:06   
 
       2006年2月22日,被告王菲与姜岩结婚,婚后感情不和。2007年6月被告患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闹起**,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尽。
 
  自 2008年1月10日开端,三名被告在本人的网站北飞的留鸟 (域名:Orionchris.cn)、大旗网 (域名:Daqi..com)、天涯社区 (域名:Tianya.cn)发表、刊登了对被告及家人停止**、诽谤的文章。如:称姜岩是被被告“逼死”的;“抵抗一切跟逼死结发妻子的贱男人王菲有关 的产品”;“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地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不幸虫”;“由于王家的态度,你迟迟不能下葬”。同时,将被告及家 人的姓名、照片、住址以及其***信息、户口本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在被告网上非法披露。
 
  这 些行为给被告王菲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声誉形成了严重的影响:恫吓邮件不时;网上被通缉、追杀;经常遭到**、咒骂、要挟;因工作单位被*扰,已被单位辞 退,且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屡次被人*扰,门口两侧贴满诬害恫吓标语;由于被告的文章严重失实,致使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情 时作出了对被告极不公正的报道……
 
   2008年2月,王菲拜托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董宇琼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了张乐奕(北飞的留鸟网站***)、北京凌云互 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旗网)、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涯社区),提出三项诉讼恳求。1. 判令三被告中止损害、恢复声誉、消弭影响、赔礼抱歉;2.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被告工资损失7.5万元、肉体损伤安慰金6万元。3. 由被告承当诉讼费用、**费用。
 
   2008年12月,北京市朝阳****针对三名被告作出相应的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张乐奕的行为损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声誉权。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中止对王菲 的损害行为,删除登载在“北飞的留鸟”网站上的相应文章,以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留鸟”首页上登载向王菲的抱歉函以及赔偿王菲肉体损 失安慰金五千元。
 
  针 对第二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大旗网,**判决,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案外人有“婚外情”的信息在 网站中停止披露,损害了王菲的声誉权和隐私权。**请求凌云公司删除有关专题网页,登载抱歉函以及赔偿肉体安慰金三千元。
 
  针对第三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涯社区),**以为天涯公司在王菲**前曾经将相应的****,实行了监管义务,因而王菲主张天涯公司进犯声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
 
  第一被告张乐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提起了上诉。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
 
  由于触及到网络上的行动自在和侵权界线、隐私权的界定、以及针对“人肉搜索”这种互联网时期呈现的新问题,这起案件引发了普遍的关注。媒体、网民、互联网公司都翘首以待**的最终判决。许多媒体将此案件称为“网络**第一案”或者是“人肉搜索第一案”。
 
**在审讯过程中也持有相当慎重的态度,于2008年6月约请了四名法学专家和一名互联网人士参与了研讨会;并且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召开了高级法官联席会议,54名高级**就此案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当时适逢《侵权义务法》制定中,全国**法工委也对此案停止相应的关注。
 
关于本案,除了律师代理意见外,我们不再做更多的倾向性评论,只是尽可能地将事实予以呈现。
 
 
 
律师代理意见 
 
 
        首先,律师在代理词中剖析了本案的三个特性。
 
  第一,属于网络**。
 
  网 络**指的是众多网民借助网络对别人施行的言语**,包括**、诽谤、揭人隐私等。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性:(1)明显的**颜色。参与这种行为的人不是理 性地避实就虚,不摆事实,不讲证据,而是以一种昂扬的斗志、偏激的心情对当事人停止人身攻击。网上有句话很能反映这个特性:“以键盘为**砍下他的头,献 给受害者做祭品”:(2)是一种集体**,一两个人不可能构成对某人的网络**;而且具有明显的集体文娱特征,不乏“**”的成份:(3)以执法者的身份 施行道德审讯。他们普通并不希望运用法律的手腕来处理他们关注的问题,而是以本人的道德规范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是非评判,进而把本人的处分意愿强加在当事 人身上;(4)网络声讨常常扩展为理想攻击,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律师指出,这种网络**与当年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很类似,在当事人尚来不及解释和廓清事情**之前,就被众人“乱棒”**。被告网站上成百上千条信 息都是鞭挞被告的炮弹,而且都是一面之词,以至捏造的事实,被告基本无力辩驳,在整个事情过程中被告只于1月12日在天涯网站发布一则廓清事实的阐明,结 果招来愈加猛烈的攻击,简直堕入灭顶之灾。
 
  第二,运用了“人肉搜索”。
 
  人 肉搜索是“猫扑(mop)”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它的特性在于不是应用计算机搜索技术停止搜索,而是由人工参与解答,一人发问,其他网民便经过各种途径包 括亲身阅历、道听途说等答复该问题。人肉搜索有很多种业务,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的人对同一个人停止搜索发掘,很快便收获这个人的一切信息。 王菲及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以及其他***信息、户口簿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就是运用人肉搜索引擎形成的。
 
  人肉搜索最大的危害是将被害人的隐私原形毕露,即进犯隐私权。而进犯隐私权的结果比进犯声誉权要严重得多,由于进犯声誉权能够经过恢复声誉、消弭影响等予以弥补,而进犯隐私权却无法弥补。个人隐私大白于天下,如何弥补?所以进犯隐私权的性质更为恶劣。
 
  第三,比传统媒体影响恶劣
 
  由 于书报有发行量的**,少则只要几千册(份)、几万册(份),多则也不过几十万册(份)、上百万册(份),这些介质的传播究竟会有一个界线;但是互联网几 乎没有界线,且不说全世界,光中国就已有超越2亿的网民。所以网络侵权比传统媒体的侵权影响要大得多,结果要严重得多。
 
  其次,律师以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声誉侵权。
 
  关 于声誉权。所谓声誉指的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干、名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声誉权指的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请求社会公众对其停止公正评价 的权益。声誉权属于法定权益,《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威严受法律维护,制止用**、诽谤等方式损伤公民、法人的 声誉。”
 
  关 于隐私权。隐私指公民个人不愿公开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包括个人信息、私人事务、私人范畴。擅自公开这种私生活,即构成对别人隐私权的进犯。隐 私权在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尚未被直接规则为一项民事权益,而是由相关司法解释将其作为公民声誉权的一项内容予以维护。《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则:“以书面、口头号方式鼓吹别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悍然**别人人格,以及用**、诽谤等 方式损伤别人声誉,形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因而,本案所谓声誉权包括隐私权。[注:最高**2000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 规则(试行)》中未将隐私权纠葛作为案由,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则》已将其作为案由]
 
  依照1993年《最高****关于审理声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则,构成声誉侵权须具备四个要件:一、受害人有声誉被损伤的事实;二、行为人行为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客观上有过错。被告的行为完整具备这四个要件。
 
  1. 被告有声誉被损伤的事实
 
  翻开相关网页,数以万计的信息都是鞭挞、辱骂被告的内容,极大地贬低了被告的人格,使被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而且隐私权被粗暴**,私生活被严重干扰。目前被告曾经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其没有亲身出庭的缘由就是怕有些网友不明智,发作纠葛。
 
  2. 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按 照《民法通则》和最高****关于审理声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构成声誉侵权主要有三种方式:**、诽谤、揭人隐私。被告证据曾经证明被告在网站上制造、发 布或传播了大量**、诽谤、揭露隐私的信息,所以曾经构成明显违法。见附件2《被告主要证据证明内容一览表》、附件3《被告侵权方式一览 表》。           
 
  而且被告之一的“北飞的留鸟”网站在被告**之前并没有备案,而是在接到**传票以后才去申请备案,属于非法网站传播非法信息,性质愈加恶劣。
 
  3. 违法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被告网站上的侵权信息直接指向被告,并广为传播,使被告因而遭到大量责备、非议、辱骂,工作也因而失去,所以,被告的违法行为与被告的声誉受损之间具有侵权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4. 被告具有客观过错
 
  先看第一被告张乐奕的过错。其作为姜岩的前男友,创立北飞的留鸟网站的目的就是为了鞭挞被告,而且在该网站制造、发布、传播了大量侵权信息。所以,其具有严重过错。
 
再看其他两名被告的过错。这两名被告都称信息是网友 发布的,其没有过错。对此我们想讲两点:(1)有些信息是被告制造、发布的,如采访姜岩的姐姐等就是大旗网制造并发布的。(2)即便信息是网友发布的,但 网站作为网络信息的载体,其提供者也有义务对本人的网站停止管理。***《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第15条规则:“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不得制造、复 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诽谤别人,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第16条规则:“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 于本方法第15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刻中止传输,保管有关记载,并向国度有关机关报告。”*****《互联网电子公告效劳管理规则》也有同样的规则。 由于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没有尽到依法检查、“中止传输”的义务,所以同样具有过错。
 
  而且,天涯社区是第一个发布侵权信息的媒体(时间:2008.1.10),大旗网初次对姜岩姐姐、撒加的橡皮鸭、张乐奕停止采访(时间:2008.1.13),可见其同样是侵权事情的始作俑者。
 
  有人说:“每一个强大的人肉搜索事情都需求网站管理者的协助,至少是纵容,比方***的重复置顶引荐。”(汤涌《恐惧的人肉搜索》,见2008年1月《新世纪周刊》)所以,单从运用人肉搜索引擎这一角度讲被告就有不可推脱的义务。
 
  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曾提出作为网站管理者由于每天信息量很大,无法逐个检查,只要接到被害人通知以后才干删除信息,而被告并没有通知其删除信息。对此我们讲 三点:(1)被告曾于2008年1月10日左右通知天涯社区,天涯社区却只意味性地删除了少量信息,没有依照被告的请求和法律规则实行本人的删除义务。 (2)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则网站管理者只要接到通知以后才有删除违法信息的义务。(3)经咨询专业人士,得知固然信息量很大但是网站有才能停止监控,关于 过滤词和敏感词会由系统或人工停止100﹪检查;监控方式有事前过滤**和事后检查。大量违法信息在被告网站保管长达数月之久,不能称其没有过错。
 
  几名被告在庭审中还提出本人是在行使行动自在权、维护公序良俗、没有侵权客观成心的问题。对此我们以为,且不说这种说法并不属实,即便属实也不能成为抗辩理 由。由于最高****在司法解释中运用的是“过错”,而过错既包括成心也包括差错,最高****韩玫法官在《〈最高****关于审理声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的了解与适用》中做出过明白解答:“一些被告常常以客观上没有损伤别人声誉的成心来作为抗辩的理由。例如:大局部因声誉权纠葛涉讼的新闻单位提出的 主要抗辩理由是客观上没有损害别人声誉权的成心,新闻报道是为了国度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撰写、发表批判文章而涉讼的人,更是常常表白本人写作的目的是鞭挞 社会弊端,同违法、**或其他**行为、**习尚作斗争等等。差错能否也会构成对别人声誉权的损害呢?不少**经过司法理论很快得出了肯定的答案。虽然一 些新闻媒介发布信息的客观动机不错,但假如在新闻报道或发表其他文章时,没有尽到应尽的检查义务,由于严重失实或其他缘由,给别人声誉形成了损伤,依然应 当承当损害别人声誉权的义务。”
 
  最后,在赔偿损失问题上,律师以为被告既应当承当被告的物质损失,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肉体损失。
 
  1. 物质损失
 
   《全国****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平安的决议》第6条规则:“应用互联网进犯别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当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120条规 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遭到损害的,有权请求中止损害,恢复声誉,消弭影响,赔礼抱歉,并能够请求赔偿损失。”由于被告被中止工作是 由于被告网站的侵权行为形成的,所以其应当赔偿被告的工资损失;由于**费也因被告网站的侵权行为而发作,所以**费也应由被告承当。被告一称被告被中止 工作后其网站“北飞的留鸟”才上线,这是不属实的,由于固然是同一天,但网站上线是7:41(见被告证据第1页),而单位中止被告工作是20:35(见原 告证据第39页)。
 
  2.肉体损失
 
   《最高****关于肯定民事侵权肉体损伤赔偿义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则:“因侵权致人肉体损伤,形成严重结果的,****除判令侵权人承当中止侵 害、恢复声誉、消弭影响、赔礼抱歉等民事义务外,能够依据受害人一方的恳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肉体损伤安慰金。”由于被告的侵权信息广为传播,不但使被告社 会评价明显降低,而且使被告饱尝肉体痛苦,至今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完整能够认定为“结果严重”。所以,被告在承当其他民事义务的同时应当赔偿被告肉体 损失,只要这样才干安慰受害人,制裁侵权者;否则,被告宏大的肉体损伤将无法补偿。
 
 
 
“人肉搜索”的法律判别规范 
 
 
        针对被告张乐奕,北京市朝阳**以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乐奕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北飞的留鸟”网站中停止披露,能否进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声誉权。
 
  中 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2009年12月26日经过,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义务法》第二条明白规则了“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而王菲案 审理时,这部法律还未**。但是,法官在判决词中引入了隐私权的概念以及检查规范。所以此案也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一审讯决书显现,法庭判决被告张乐奕进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判决书写到,隐私普通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作联络,且权益人不愿为别人所知晓的私人生 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普通指自然人享有的对本人的个人机密和个人私生活停止支配并扫除别人干预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鼓吹等方 式,侵入别人隐私范畴、损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损害隐私权的行为。
 
  公 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状况普通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状况下,当事人普通 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分布。本案中,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窗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只将此事真实“北 飞的留鸟”网站上停止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展了该事真实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损害。
 
  法 院进而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形成了对王菲声誉权的损害。判决书提到,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求,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等个人信息告知别人,这些个人信息有时也会被别人经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应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运用等行为能否构成进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 获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结果等要素综合认定。
 
  本 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认、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 可以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结果。因而,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结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 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根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判性行动及不满心情,乃至构成了迸发和蔓延之势。因而,张乐奕在披露王 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称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损害。
 
  声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干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声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本身属性和价值所取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张 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形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判和谴责性行动的同时,引发众多网**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形式,搜索与王 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渐演化成对王菲停止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咒骂,以至发作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性标语等极端行 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曾经从网络开展到理想生活中,不只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损害结果的发作与张乐 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形成了对王菲声誉权的损害。
 
  法官并未认同张乐奕对王菲直接构成诽谤和**。理由是,关于王菲所称的“北飞的留鸟”网站上登载的局部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的诉讼主张,**停止了 相关事实的检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状况,**无法认定能否属于捏造事实。以及,王菲以为“北飞的留鸟”网站刊登的《静静的》一文 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以为,该文章系姜岩的亲属在姜岩不堪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而**后,发表的谴责王菲、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 无异常过激之处。张乐奕在“北飞的留鸟”网站上刊登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菲的**。
 
  张乐奕在一审讯决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提起了上诉。张辩称,“北飞的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对事情经过的陈说契合事实,对相关事情及人物的评价契合公序良俗,因而,王菲诉其损害声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
 
  二 审**以为,公民依法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威严受法律维护。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别人有不合理男女关系,其行为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则、违犯了社 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使姜岩遭遭到宏大的肉体痛苦,是形成姜岩**这一不幸事情的要素之一,王菲的上述行为应当遭到批判和谴责。
 
  但应当指出的是,对王菲的批判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停止,不应披露、鼓吹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张乐奕以王菲就其违犯道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对姜岩**这个公众事情的披露契合公众利益为由以为其不构成声誉权侵权,缺乏法律根据,不予采信。
 
  法 院判决还特别指出,虽然在张乐奕创办“北飞的留鸟”前,局部网民曾经在网站披露了姜岩**事情的经过,期间对王菲的个人状况也有披露。但是,别人对王菲个 人信息的披露并不意味着张乐奕能够继续对此予以披露、传播,别人此前对王菲个人信息的披露不影响张乐奕进犯王菲声誉权的事实成立。
 
 
 
网站的义务
 
 
        本案中,王菲**了两家网络公司。一家是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大旗网。另一家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天涯社区。
 
  在 网络疾速开展的时期,人们发表行动的空间也不时扩张。网络在推进了行动自在的同时,也鱼龙混杂。关于网络效劳商的法律义务,中国《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办 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效劳管理规则》规则,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效劳,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效劳系 统中发布含有**或者诽谤别人、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效劳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效劳系统中呈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刻删除,保管有 关记载,并向国度有关机关报告。
 
  北 京市朝阳区**以为,互联网在我国正飞速开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网民的人数曾经超越了2亿,互联网正在超越传统媒体,趋显“第一媒体”之势。由于中国文字 的丰厚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言语的不时更新变化,网站事实上不可能将一切不雅言辞均归入监控范围;依据目前现有的、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腕,网站的管 理者也不可能对一切网友的全部留言停止事前逐一检查。因而,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行动违法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状况下假如听任 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即便实行了删除义务的,不构成侵权。
 
  在此规则下,**判决大旗网和天涯社区承当不同的法律义务。
 
  针对大旗网,**以为,在姜岩死亡事情惹起普遍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造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 页。主要内容包括:对姜岩**事情发作经过的引见;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岩**的小区吊唁的现场状况;对网民停止现场采访的内容;对姜红、姜岩的 同窗张乐奕、姜家的律师停止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剖析”等专栏。这些设置专题网页、停止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 其他网站相链接的行为扩展了事情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显然进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而 大旗网披露王菲的隐私内容后,引发了大量网民在互联网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信息,对王菲的行为停止批判和谴责。当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行动逐步开展到对王菲停止 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咒骂,以至发作了上门张贴、刷写**性标语等行为时,则能够认定对王菲的影响曾经从互联网上开展到了理想生活中,严重影响了 王菲的正常生活、使王菲社会评价降低。因而,被告披露王菲隐私的行为致使王菲的声誉权遭到损害。
 
  对 于天涯社区,**以为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正。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停止过投诉,因无证据佐证, 无法采信。天涯公司在王菲**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及相应回复删除,曾经实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普遍、疾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 播特性,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契合相关规则,不构成侵权。
 
 
 
律师感言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开展,有效地拓展了人们行动空间。但也给公民权益维护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在传统民法中,公民行使行动自在权假如超越了法律界线,就有可 能损害别人的声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当公民借助网络这种新的载体完成其行动自在的时分,运用传统民法中的相关制度和规则来处置由此引发的各种争议,必 然面临诸多的艰难和不便。
 
  从 网络到理想,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案”、“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被告在披露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称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后,形成众多网 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判和谴责行动的同时,引发众多网友运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形式,搜索与王菲及家人有关的信息,并逐渐演化成对王菲停止密 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咒骂,以至还发作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性标语等极端行为。
 
  在 承受拜托后,我们立刻展开与案件相关的工作。首先对大量侵权网页停止了**,充沛熟习案件材料,搜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肯定案件诉讼思绪及计划。经过数次 开庭,一年多的不懈努力,案件获得了令人称心的的结果。**认定被告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形成了对王菲声誉权的损害,并判令被告承当赔偿义务。二审**也 维持了原判。案件尘埃落定。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充沛认可,我们也从中得到了学习和理论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