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职工和波罗镇樊河村民发作斗殴事情。此次事情中形成一人死亡、91人受伤的严重结果。其中重伤2人,重伤51人。该群体斗殴事情因触及人员众多,影响很大,惹起**的高度注重,吸收了媒体的普遍关注。
此次事情的迸发,原因于山东煤矿重新选定了工业广场,对旧井口停止了掩埋,并采取恢复地貌等平安防备措施。樊河村局部村民以为该矿旧厂区内设备属该村一切、未经同意山东煤矿不得处置。2010年7月16日,樊河村召开村民大会,参会的樊治×、樊世×、樊旺×竭力主张先将山东煤矿的正常消费挡住,再与其洽谈,绝大多数村民表示同意。该村民会议后来达成分歧意见:由每个村民小组选举两名代表,于次日清晨担任通知、组织村民阻挠山东煤矿的正常消费,并与之协商。次日清晨6时,村民再次汇合后,樊治×等人率领200多 名村民手持铁钎进入煤矿主矿区的磅房,占领磅秤、砸开门锁、赶出绞车工,使绞车不能运转,消费中止。煤矿平安矿长赵明接到绞车工的电话后,率领赵×、王× 等人前去查看状况,途中遭到村民砖块和煤块的攻击。赵×、王×等矿工也捡起煤块、砖块回击。随后,赵明又召集了几十名工人手拿洋镐把子殴打村民,欲将村民 赶出,乃至酿成这起惨剧。
2011年4月,经陕西省榆林市*****侦查终结, ***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赵明、赵×、王×、樊治×、樊旺×、樊世×六人提起公诉。四十天后,榆林市*****变卦了**意见,将被告人赵明涉案罪名更 正为成心伤害罪。受家眷拜托,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担任了本案中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胜利将一同聚众斗殴致死案件辩护为缓刑。
辩护重点
经过阅卷、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张雁峰律师从案件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当事人客观心理特性和行为特征等方面重点停止了辩护:
案件原因完整在于樊河村村民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
樊河村村民**阻挠无辜的工人正常消费是斗殴案件的原因。樊河村与山东煤矿存在纠葛,本应经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处理,而且应当去找矿主处理,但是樊河村村民抛弃这些合法合理的处理途径,组织200左右村民持械到山东煤矿滋事,阻止山东煤矿正常消费。当煤矿工人请求消费时用砖头石块击打工人,并用随身携带的铁锨等器械殴打工人,将多名工人打伤。于是才形成了互殴。
樊河村村民的行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2010年7月16日上午樊河村在村支书和村主任掌管下召开村民大会,研讨战略,17日早6点多钟在村委汇合,8点多钟一二百人(局部手持铁锨)闯入山东煤矿阻挠消费。相关证据证明这是有组织、有预谋、经过精心筹划的行为。
樊河村村民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次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次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次序,情节严重,致工作、消费、停业和教学、科研无法停止,形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刑法》第290条 规则:“聚众扰乱社会次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消费、停业和教学、科研无法停止,形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其他积极 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益。”樊河村村民的行为完整契合聚众扰乱社会次序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进犯的客体是社会次序。这里所说的社会次序是“工作、消费、停业和教学、科研”的社会次序。显然,樊河村村民的行为毁坏了山东煤矿的正常消费次序。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工作、消费、停业和教学、科研无法停止,形成了严重的损失。樊河村村民的行为使山东煤矿**停产,损失沉重。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固然只要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才干构本钱罪,但是不能构成立功的村民也构成违法行为。
第四,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扰乱社会次序的成心。而村民契合成心的条件。樊河村村民的行为在本案中不但过错在先,而且曾经到达涉嫌立功的水平。
本案存在合理防卫成分,赵明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
1.本案存在合理防卫的成分。《刑法》第20条规 定:“为了使国度、公共利益、自己或者别人的人身、财富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停止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遏止不法损害的行为,对不法损害人形成损伤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义务”。“合理防卫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形成严重损伤的,应当负刑事义务,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本案的根本 事实没有争议,以下几点是明白的:一是工人正常消费没有过错;二是工人的还击行为契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则;三是村民持械阻挠消费的行为属于行凶行为。赵明没 有及时遏止工人驱逐村民的行为,缘于村民拉闸断电的行为严重要挟到井下工人的生命平安。从这个角度讲,赵明和矿工们的行为契合合理防卫的条件。本案不属于 普通意义上的成心伤害,充其量属于防卫过当。
2.赵明并非行为的组织者和施行者。从事实看,本案关于赵明和矿工来说却突发事情,没有筹划者和组织者, 完整是自发的**行为。作为矿工,他们要消费要挣钱,村民阻挠,他们自然要**;作为赵明,由于村民占领矿区,拉下电闸,井下一百多人的生命平安遭到威 胁,他也不可能无动于衷。所以矿工的**完整是自发行为。从证据看,固然有多名村民称矿工这边有组织者,但由于村民均属于利害关系人,所以其证言客观性很 差,且不能证明赵明是组织者(此处略去证言剖析)。
3.赵明客观恶性较小。庭审中辩护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煤矿井下停电,通风将中止,**、粉尘等**性气 体将集**,矿工的生命会处在危难之中。赵明作为主管消费和平安的矿长,当得知一二百人阻挠消费并且拉下电闸时,第一反响就是井下的一百多名工人面临生命 风险!当他立刻赶到主井院内,就被村民用砖头石块打了回来。在这个阶段,赵明完整是在实行本人的职责,没有任何过错。其过错在于矿工被砖头石块打回来并且 有人被打伤之后,有人提出要去驱逐村民,赵明没有意料到驱逐村民可能会发作伤亡事情,所以没有及时遏止,后来形成了无法遏止。
4.赵明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人身风险性小。赵明施行了积极抢救伤员的行为,有效地减轻了立功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赵明和家眷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实践行动标明本人的悔罪态度,降低本身的人身风险性。固然尚有几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但赵明和家人愿意继 续赔偿。从赵明的认罪态度能够看出,经过这次惨痛的阅历,其一定可以汲取经验,不致再危害社会。
赵明具备减少基准刑的情节
依照《刑法》第20条关于“合理防卫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形成严重损伤的,应当负刑事义务,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规则,本案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分;《****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款规则:“关于当庭自愿认罪的,依据立功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水平以及悔罪表现等状况,能够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第9款规则:“关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思索立功性质、赔偿数额、赔偿才能等状况,能够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第四条成心伤害罪量刑第4款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立功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立功负有义务的;(3)立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赵明具备上诉减少基准刑的情节,依照“同向相加”的准绳,法庭能够减少基准刑80%以下。恳求**思索赵明诸多从轻情节,判处3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辩护战略剖析
经过审理, 榆林市中级****采用了张雁峰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以为赵明属于防卫过当,在整个案件所起作用较小,又能积极抢救伤员、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以成心 伤害罪判处****三年,缓刑五年。**依次判决了其他五名被告人****缓刑。一审讯决后,被告人和***双方都没有提出抗诉和上诉。至此,这起大范围 聚众斗殴致死案件划上了一个句号。
作为一同典型的具有合理防卫性质的聚众斗殴致死案件,本案辩护律师的辩护战略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
追根究底
也就是追查 基本,探究源头,追随事物产生的本源。任何事情都是无缘无故的,只要找到了本源才干理清事情来龙去脉从而更好的对整个过程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这关于 刑事案件尤为重要,只要探求案件原因才干够理解立功动机,判别能否有立功成心以及能否存在免责事由。本案辩护律师深谙这一点,他从探询本案的原因动身,揭 示出本案原因在于樊河村村民**阻扰无辜工人正常消费,而没有将正常的民事纠葛经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来处理最终演化成了一场悲剧。找到这一缘由,也 就为后面的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做了良好的铺垫。
选准辩护角度
辩护角度对 于刑事辩护而言十分关键,精确的辩护角度能够让看似无关紧要的情节变为对本人有力的关节点,这是刑事辩护律师胜利为当事人辩护的一个重要要素。本案辩护律 师并未开门见山地直接剖析被告人赵明的成心伤害行为,而是先剖析被害人等樊河村村民的行为的性质。张雁峰律师首先提出,樊河村村民的行为是有组织、有预谋 的行为,这一定水平上就会将法官的留意力引导向被害人过错这一点上,使法官有过错相抵的认识,这是十分有利于对被告人的罪轻辩护的。然后,张雁峰律师又进 一步提出樊河村村民的行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次序罪,这就愈加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即本案的发作并非是被告人一方之过错。
精确归结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律师 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义务的资料和意见,维 护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实践对律师为当事人寻觅辩护理由作出了义务性规则。可以精确找出辩护理由十分重要,法定的辩护理由愈加强而有力,这 既请求律师对案件的细节控制明晰,又请求其对法律规则明了于心。本案辩护律师对辩护理由的归结十分全面且有力度。
首先,从合理防卫角度论证了赵明具有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法定理由;其次,立足案件事实,张雁峰律师从赵明客观恶性小、对案件所起作用较小、积极补偿案件所形成的结果以及认罪态度好等方面论证了被告人赵明有能够从轻、减轻处分的理由。
证据防卫得当
证据是诉讼之王,刑事诉讼中“扫除合理疑心”是最终可以定罪量刑的规范。但是没有证据支撑的疑心是不可以称之为合理疑心的,因而在刑事辩护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没有证据的辩护会显得惨白无力。
庭审中,张雁峰律师提交了本人搜集的一些证据,特别在辩护意见中呈现出了控方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因而,使得其辩护词铿锵有力。最终法官采用了张雁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赵明做了减轻处分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