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长、审讯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刘汉的拜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参与诉讼,辩护人庭前会晤了刘汉,查阅了全部案卷资料,现分离庭审状况和在案证据资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的辩护意见分为三局部,首先是对公诉人公诉词的回应,其次依照组织、指导***性质组织罪和九条人命案分别停止阐述,其他各罪由张律师辩护。
第一局部、对公诉词的回应
辩护人对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谈三点意见。
首先说公诉词里称刘汉组织公开武装。辩护人听完以后,立即就想到,开庭前的2月20日,有一篇大作,标题是《国法如天》,提到了公开武装、第二组织部长。权且不谈这篇文章在法庭开庭前发表,形成国内严重影响能否适宜的问题,辩护人只是想,它毕竟是一篇报告文学,不是新闻报道,它能够在文学的海洋里恣意挥洒,但是在庄严的法庭上,我们说的每一句话,都是要有证据的,是要对法庭、对法律、对当事人担任的。什么叫公开武装?公开武装是有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采取相应的方式,组建的一个具有相当**和范围的队伍。综观本案,固然出示了那么多的枪、**,但它是有人、有认识的组织的吗?它只是8个当事人,为了本人的目的,有的是为了抵债,有的是指导向他采购,不得不买,有的是喜欢,当然个别也有拿来停止立功,可是大局部是出于个人喜欢,个人机密停止的一个**行为,完整称不上公开武装。辩护人再次声明,在庄严的法庭上,我们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要有充沛的证据支持,要抱着对法律高度担任、对党高度担任的态度。
其次,公诉词称刘汉“骗取**光环”。刘汉今天成了被告人,被控罪恶滔天,那么他过去的一些**上的荣誉就成了骗取,这种认识契合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吗?如今还是法庭审理状态,他到底能否涉黑、到底能否触及九条命案,还有待于法庭确实认,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就把他说得尽善尽美,说他骗取**光环,辩护人以为是不严肃、不适宜的。他是两届省政协**,这是很不容易得到的一个**上的荣誉,难道我们的四川省政协就不经过任何检查,就这样被一个罪恶滔天的人所蒙骗吗?还有,他被四川省**评为四川省十佳民营企业,难道四川省**也对他们停止评定的荣誉不担任任、随意授予一个黑老大吗?还有,他被广阔网民评为四川省变革**30年十大标志性人物,这是广阔的网民**评定出来的,这些都是骗得的吗?我们一定要脚踏实地,尊重历史,尊重**,向法庭高度担任。
再次,公诉词提到打掉了刘汉这个在四川盘踞20年的***组织,揭开了安全中国的重要篇章。后段话辩护人赞同,安全中国不但是公诉人的中国梦,也是我们辩护人和一切人的中国梦。但是,我们打黑要打得准,打得准是前提,只要这样才干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才干构建安全中国。辩护人考虑的问题是,刘汉为首的***组织,从93年开端,不断到今天,才被送上审讯台,让我深思的问题是为什么可以在四川盘踞20年?缘由无非是三个,第一,四川省的**厅等**机关,对***的认识不够,没有认识到刘汉组织了***;第二,有人有认识的庇护这个***;第三,刘汉基本就不是***。到底是什么缘由?辩护人没有充沛的依据,不能像那篇大作一样自在的想象,辩护人只是提出这个问题供大家考虑。难道这个***,四川省的**机关处理不了,非得要在***的刚强指导下才干够侦破吗?我们要对当事人、对法律、对***高度担任,严厉执行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国度法律,这是我们党员律师对***高度担任的表现。2月20日的那篇文章,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向法庭揭开了这个风云人物的***内情,我们辩护人也有义务和义务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关于他们揭开的***内情,用法律的观念,用证据的观念,向法庭展现它的真正的相貌。坚决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准绳,是每一个法律人应当尊重的。
第二局部、组织、指导***性质组织罪
关于此罪我的总体辩护意见为:指控刘汉犯组织、指导***性质组织罪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本案指控刘汉犯组织、指导***性质罪属事实认定错误
指控刘汉犯组织、指导***性质组织罪,不是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而是认定事实错误。涉黑罪的事实表如今**书的第5页不断到第7页,下面依照**书的次第剖析如下:
(一)“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与刘维、孙晓东等人经过在四川广汉、成都和上海、重庆等地开设**游戏机厅、运营建材、从事期货买卖等活动,逐渐积聚经济实力”(**书P5)。
从以上指控能够看出,触及违法立功的就是加上定语“**”的**游戏机厅,经过阅卷和法庭调查,所谓的**游戏机厅是93年刘建和刘维开的,不是刘汉开的,并且游戏机厅的开设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属文娱性质,并非**性质。**两个字是公诉人硬塞进来的,无任何证据支持。
(二)“自1997年起,刘汉、孙晓东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并以汉龙集团及其他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收罗了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缪军、孙华君、肖永红和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詹军等人,逐渐构成了以刘汉和刘维、孙晓东为首的较稳定的立功组织”(**书P5-6)。
1997年刘汉、孙晓东注册了汉龙集团,这是没有什么异议的问题,但指控二人以汉龙集团为依托,伙同刘维收罗了被告人唐先兵、旷晓燕等人,构成较稳定的立功组织,则纯属无稽之谈。
“收罗”是一个贬义词,我不晓得公诉人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公诉人表述刘汉是以汉龙集团为依托收罗了唐先兵、旷晓燕等人,可能就是把唐先兵等人招到了汉龙集团。分别来看他们到汉龙工作能否是**书指控的“收罗”:
1、唐先兵是98年由汉龙集团下属的小岛公司田伟等人招聘到公司当保安的,并非刘汉招聘,其到汉龙工作跟刘汉没有关系;
2、仇德峰、缪军、肖永红到汉龙公司都是孙晓东招聘到公司的,跟刘汉没有关系;
3、刘小平到汉龙工作是基于姐弟关系,到汉龙帮刘汉管理财务,系正常工作关系,并非所谓的“收罗”;
4、孙华君非汉龙集团员工,是孙晓东的胞兄,与汉龙集团没有关系,与刘汉更无关系。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等人皆是跟着刘维的,与汉龙集团没有关系,与刘汉不认识。
从以上剖析能够看出,**书指控的刘汉“收罗”别人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
(三)“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指导者明白,主干成员固定。刘汉、刘维、孙晓东为该组织的组织、指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孙华君、缪军和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詹军等10人为主干成员;被告人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和王雷、田先伟、桓立柱、刘光芒、钟昌华、王万洪、张伟、曾建、袁绍林、张东华、孙长兵、闵杰、李君国、黄谋、田伟等20人为普通成员。该组织内局部工明白,刘汉担任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晓东担任执行刘汉指示及汉龙集团日常运营管理,刘小平担任汉龙集团财务管理,经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运营活动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刘维主要担任指导曾建军、陈力铭、文香灼等人充任**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斥打击对手,以黑护商、该组织为维护本身利益并完成排斥对手、确立非法位置的目的,逐渐构成了成员必需服从指挥、‘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担任’、‘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要英勇一点’、‘表现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开除’以及‘哥老倌带小弟,小弟服从大哥指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书P6)。
1、依照**书的指控“构成了人数众多的、有三个级别的、33人组成的***组织”,只是一个笼统的概括,被指控的涉黑成员是怎样进入这个组织的?和刘汉的是什么关系等这些内容从指控中均未有所表现。依照公诉人的逻辑,整个组织是有层级的,刘汉不可能对这二十多个人都担任,那么下面第二层级的人谁向他汇报了这个组织有哪些人参加了?经过什么程序参加的?经过案卷资料和庭审辩护人没有找到指控的根据。这个涉黑组织存不存在?假如存在,怎样构成的?与刘汉有什么关系,均不分明。
2、“刘汉担任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整个案件依照**书的指控一共有29起立功事实。在一切这些指控中,依照公诉人的说法,只要枪杀王永成案件是刘汉向孙晓东指示要杀掉,其他的哪一同是刘汉组织的或指挥施行的?整个组织的运转状况他详细控制几,他担任几,他又做了些什么?从案卷资料和庭审状况来看,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是王永成案,辩护人以为也并非刘汉指挥,与刘汉无关,此内容将在个案中停止细致剖析。“刘汉担任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是一句没有证据支撑的空话。
3、“孙晓东担任执行刘汉指示及汉龙集团日常管理”,由这句指控能够看出孙晓东是担任两个问题,一是执行刘汉的指示,二是日常管理活动。
(1)担任日常管理活动辩护人没有意见,作为汉龙集团的执行总裁,担任日常管理属正常工作职责,无可厚非。**书也没有指控汉龙集团是***,孙晓东担任公司管理是正常的。
(2)执行刘汉的指示,指示指的是什么,是公司运营方面的指示?还是***老大对老二的指示?能否是对整个***组织运转的指示?不分明、不明白。
4、“刘小平担任汉龙集团财务管理”这句话不错,但是,“经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运营活动聚敛钱财”,这是公诉人强加给她的不实之词。在汉龙集团管理财务,为汉龙集团的经济利益效劳,这是事实,但这种行为能否是所谓的“聚敛钱财”呢?聚敛钱财是典型的贬义,本案是指为***组织聚敛钱财。到目前为止,依据在案证据资料和庭审状况不能证明她明知刘汉组织了***组织或者说是立功组织,只证明她为汉龙集团的财务管理停止了一些担任的工作。为***组织聚敛钱财,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
5、该组织请求“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表现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开除”,这是对组织规约的描绘,我们对其停止一下剖析:
首先是有没有敢打敢冲要打赢的规约。公诉人认定这一规约的成立,的确有些被告人供述有这一规约。但这些人的供述都是笼统的表述,没有任何一人是详细说清公司何时、何地、何场所规则的或发布的。而且没有任何书面的表达方式,这样的证据是证明不了规约的存在的。
其次,即便这个规约存在,这个规约是谁提出的?能否刘汉提出的?和刘汉有什么关系?供述有规约的被告人中,大局部人只称是公司规则的,局部人称是孙晓东提出的,只要孙晓东说是刘汉提出的,但未说出刘汉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背景下提出的,仅表述是依据刘汉的性格判别出来的,这种口供能称得上我们刑事诉讼的证据内容吗?
再其次,即便这个规约存在,**书说的很分明是“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 庭审中,公诉人也明白表示汉龙集团并非指控的***组织,那么为了公司的利益敢打敢冲与为***性质组织的敢打敢冲是有实质区别的,不应也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即为公司敢打敢冲不等于为***敢打敢冲。况且,**指控的30名***成员,不都是公司的员工,其中孙华君、旷晓燕、陈力铭等19人不是公司成员。公司请求员工敢打敢冲,但无权利请求18名非公司人员也敢打敢冲。就是说“为公司利益敢打敢冲”只能是公司的规约,不能成为所谓的***组织的规约。
最后,关于“表现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开除”存在以下问题:
1、依据各被告人的供述,所谓的表现好,指的是唐先兵、仇德峰“敢打敢冲”,选拔指的是去开车。依据在案证据资料,二人在没有施行这些立功行为之前,由于公司缺司机,就曾经让他们去驾校学开车了,也正由于是在驾校学习,所以仇德峰和唐先兵才认识了,才有了熊伟这个案件的发作。并非发作严重立功以后,敢打敢冲、表现好,刘汉及公司给予他们的奖励,此事实认定错误。
2、这个案件在提讯中,简直一切的人都谈到了一个典型,表现不好被开除的典型---张壮志。即在红顶事情中史扁拿枪对准刘汉的头,他有枪也不出手,所以把他开除了。不论是认识他的人,不认识他的人,不论是汉龙公司的人,还是刘维这一伙人,通通提这个例子,怎样这些人对表现不好被开除的认知度这么高度分歧?他们又都是从何得知的这个状况?
关于此内容张壮志说得十分好(第91卷58页)“在进电梯准备下去的时分,我看见孙晓东当着刘汉的面哭了,进了电梯,孙晓东就骂我,说我没有血性,不敢站出来维护大哥,说他对不起汉哥”。称本人带着个保镖在刘汉身边,还没有起到维护刘汉的作用。所以张壮志说,“遭到批判以后,就把我开除了”。由其证言能够看出,开除张壮志不是刘汉的行为,是孙晓东那番声泪俱下的后悔后,表现的一种对刘汉担任的姿势,所以这不是规约的问题,更不是所谓的“表现不好被开除”的典型。
3、关于规约,还有一个“哥佬倌带小弟,小弟服从大哥指挥”的纪律。对这个纪律,辩护人以为:首先存不存在这个纪律,由于证明这条纪律的被告人均笼统地供述上述一句话。这句话是何时、何地、何场所,何人提出的均无表述。这种证据是不可信的。其次,这句话是在川渝地域广为传播的下级服从上级的俗话,不是黑恶组织专用言语。下级服从上级就是在合法组织内也是正常的组织纪律。再其次,即便这句话存在,也是刘维一伙人的明白规则,刘汉、孙晓东等公司人员没有这样规则,因而,只能算刘维一伙人的纪律,不能强加给刘汉等,更不能上升为所谓***组织的纪律。
(四)“该组织经过有组织地施行立功活动或者其他手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从1993年开端,刘汉、刘维、孙晓东等人先后在四川省广汉市、成都市、什邡市、绵阳市等地施行开设**、敲诈讹诈、串通招标、骗取**等非法敛财行为。刘汉和刘维等人还分别依托汉龙集团和四川省广汉市乙源九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实业开展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的运营活动,不时壮大经济实力,取得了巨额资产。所获利益,局部用于购置**、**、**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窜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归还赌债、购置住房和租房等,以拉拢人心、强化控制和维系组织生存开展”(**书P6-7)。
经过违法立功活动获得了这么多经济利益,关于这些经济利益,重点是用处:用于支撑这个组织的存在,用于支持这个组织的违法立功活动。分离案卷资料,指控支持立功的就是给这些人跑路的经费、发工资、买房。但辩护人以为这些行为并非刘汉的行为,与刘汉无关。被指控的黑老大是三个人,对三个人的行为必需要分清,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能偷梁换柱,笼统的认定。缪军的妻子黄梅买房的15万,黄梅的证言说得很分明,是孙晓东派肖永红给送来的,非刘汉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刘汉对此状况知晓。至于跑路的经费、以及**期间仍发放工资的状况,系孙晓东的个人行为,无证据证明系汉龙集团发放,更无证据证明系刘汉受权发放。关于购置**、**,均是8个被告人为个人的目的,个人出资机密购置的,与公司无关,与刘汉更无任何关系,以至与所谓的***组织无关。
(五)“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扫除竞争对手,以**、要挟等手腕,有组织地大肆停止成心杀人、成心伤害……形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书P7)。
在认定以上立功系组织立功时,需分清个人立功与组织立功的界线,不能人为的将二者混杂。照实施立功的目的是为了组织的利益,为了组织称霸一方的目的,能够算作组织立功,假如在施行立功的时分没有这个目的,地道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恩怨,就不应当算作是为了组织利益而施行的,为个人立功。此内容辩护人将在个罪中再停止细致的表述。
(六)“该组织大肆施行违法立功活动,称霸一方。经过**竞争对手,垄断……严重毁坏经济次序和社会生活次序,社会危害极大”(**书P7)。
称霸一方、垄断运营的问题,首先需求明白的是在哪个**称霸,又垄断了哪个行业?**书并未明白。依据**书的指控,我们只能判别是垄断了广汉市的**游戏机厅等公开**。
其次,在所谓的垄断时间段内,是不是都是违法的?开庭时刘维说他们办了四证,是经过**答应的,是合法运营。另外,游戏机前面加上**两个字,依据是什么?详细的**行为又是什么?游戏机自身是供大家文娱、肉体享用的,可加上**两个字性质就完整不一样了,认定是**性质游戏机的行为是什么?证据是什么?到如今为止辩护人只听到了一个概念,没有详细内容。
再次,在这个时段内,广汉的公开**有几?公开**假如有50家,刘维仅开了2、3家,可以算构成垄断吗?另外,垄断靠的是什么行为?公诉人提到枪杀周政,但是不是除掉周政就处理问题了呢?明显不成立。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即便是垄断了公开**,是谁的行为?是不是我的当事人刘汉的行为?辩护人重复强调,是谁犯的罪就是谁的罪?当然若是黑老大,要对全案担任,可是我们认定行为的时分要明白,认定行为和追查刑事义务是两回事,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综合以上对**书的剖析,辩护人以为公诉人指控刘汉犯涉黑罪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指控刘汉等涉黑法律适用不当
上面是从**书以及事实的角度对本案停止剖析,下面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对本案停止剖析:辩护人以为指控刘汉犯涉黑罪属法律适用不当,刘汉不构成涉黑罪。
提到***性质组织罪的认定规范,都晓得刑法规则的四个特征。四个特征能否正确?当然正确,但是辩护人以为还不够。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原文为“***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由此能够看出,四个特征仅仅是认定***性质组织的规范,而非认定***性质组织罪的规范,所以我们要对此加以辨别。依据四个特征认定这个组织是***性质组织以后,还要进一步的论证能否构成***性质组织罪。
认定立功的根本条件大家都晓得,即立功构成四要件,特别是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明知问题,组织者的动机是组织这些人称霸一方,构成一个立功组织,参与者必需明知是参与一个以施行违法立功为主要活动的组织,缺乏这个客观要件就达不到构成立功的规范。
下面首先依照四个特征去剖析本案中能否构成了***性质组织:
(一)组织特征(根本特征)
组织特征我们要思索三点:1、人数较多,叫众多性;2、构成稳定的组织,叫稳定性;3、有明白的组织者、指导者和主干成员,叫紧密性。关于众多性,因本案指控的涉黑组织人数达33人之多,此处不再停止剖析,仅对稳定性和紧密性停止进一步的剖析:
1、稳定性
稳定性的意义就是这些被控涉黑的人员不是时分时合,偶然为某个违法立功活动纠结在一同,而是在一个地域较长时间的在一同停止违法立功活动。稳定性到目前为止是涉黑罪当中最难认定的。由于既没有法律规则,又没有成熟的经历。我依据个人的了解,主要是3看:
第一,看关系。组织成员之间相互不认识能算稳定吗?依照公诉人公诉词中的观念,不请求一切的涉黑成员之间都相互认识,因***性质组织是有层级的,不可能相互之间都认识。辩护人认可这种观念,但最最少黑老大应该认识主干成员吧?主干成员之间应该相互认识吧?假如这点都做不到,那所谓的组织能算稳定吗?经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案恰恰不契合这个特性,详细表如今:
(1)孙华君
与其他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认识,只是认识;
②刘小平,认识,关系普通;
③缪 军,认识,有往来;
④旷晓燕,认识,关系普通;
⑤陈力铭,认识,关系普通;
⑥曾建军,不认识;
⑦文香灼,不认识;
⑧旷小坪,只是认识;
⑨詹 军,只是认识。
与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其当庭供述,普通参与者其认识一半,关系都是普通。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固然所谓的主干成员除曾建军和文香灼外其都认识,但供述要么关系普通,要么仅仅只是认识,并非***性质组织的主干成员间的关系;在普通参与者中其更是有一半都不认识,很难说契合***性质立功组织特征的稳定性。
(2)缪军
经过辩护人的讯问,缪军与其他所谓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下:
与其他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认识,因都在公司上班;
②刘小平,认识,但没什么关系;
③孙华君,认识,但分开后联络不多;
④旷晓燕,不认识;
⑤陈力铭,认识,因都是广汉的,没有往来;
⑥曾建军,认识,不熟;
⑦文香灼,不认识;
⑧旷小坪,不认识;
⑨詹 军,认识,工作关系。
与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在20个普通成员中,其仅认识田伟、肖永红、车大勇和仇德峰,占20个人的20%,其中田伟为工作关系。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作为被指控的主干成员,剩余的9个主干成员,缪军认识5个,但认识的5个人中,要么是基于工作关系,要么都是广**,系老乡关系,且除孙华君外,其他根本不熟或没有关系,而跟孙华君的关系是因在进公司前为孙华君员工,且分开孙华君后就联络不多;在20个普通成员中,缪军认识的更是仅占20%,其他皆不认识。由以上内容能够看出,虽被指控为主干成员,但关于组织成员缪军仅认识寥寥数人,达不到***组织的稳定性请求。
(3)仇德峰
与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认识,关系挺好的;
②刘小平,认识,简直话都说不上;
③孙华君,认识,简直没见过面;
④缪 军,认识,以前在小岛担任管理;
⑤旷晓燕,不认识;
⑥陈力铭,不认识;
⑦曾建军,不认识;
⑧文香灼,不认识;
⑨旷小坪,不认识;
⑩詹 军,2000年认识的,简直没有个人交往。
与其他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认识王雷、桓立柱、肖永红、李波、车大勇,其他不认识。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作为被指控的普通成员,对主干成员,其有50%都不认识,认识的人当中除唐先兵外,其他的简直没有个人交往,更谈不上关系亲密。而跟唐先兵的关系依据在案证据资料,系因二人共同工作,且共同去驾校学车,所以熟一些,但这种熟并非基于***成员之间的熟习;关于20个普通参与者,其认识的也仅占25%,并且认识的人基于汉龙集团的工作关系,其他均不认识。由此能够看出,仇德峰对组织成员的认知也达不到***性质组织的稳定性请求。
(4)唐先兵
据其当庭供述,其在小岛公司工作的总时间还不到一年,对公司的很多人更是不认识,因而无论是主干成员还是普通参与者,除了仇德峰和肖永红外其皆不认识,作为所谓的主干成员,对被指控的30多名被告仅认识两人,能说具有组织的稳定性吗?
(5)刘岗
依据庭审中刘岗的供述,其对10个主干成员都认识,但是是由于其跟随刘汉做保镖认识的,并非参与组织活动认识的。
关于普通参与者,其认识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和王雷,仅占一切参与者的25%。
由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刘岗对组织成员的认知也达不到***性质组织的稳定性请求。
(6)刘小平
作为刘汉的姐姐,其对被指控的涉黑人员的认知仅限于刘汉身边的人,即刘汉的司机等人,且其作为汉龙集团的前财务总监,对汉龙集团的管理系实行正常的工作职责,未参与被指控的除财务有关的案件外的任何案件,因而其在汉龙的工作内容不应被认定为涉黑立功的稳定性问题。
(7)李波
关于主干成员,其当庭供述认识曾建军、孙华君、缪军、唐先兵,其他的都只晓得是广汉的,没有交道,而关于普通参与者,其供述认识肖永红、车大勇、田伟,仅占一切参与者的15%,其他的都不认识。从以上认识比例来看,也达不到稳定性的请求。
(8)车大勇
与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认识,关系普通;
②刘小平,不认识;
③孙华君,认识,关系普通;
④缪 军,认识,关系普通;
⑤旷晓燕,不认识;
⑥陈力铭,不认识;
⑦曾建军,不认识;
⑧文香灼,不认识;
⑨旷小坪,不认识;
⑩詹 军,不认识。
与其他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认识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且系员工关系,其他不认识。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10个主干成员,其认识3个,仅占30%,且不熟;20个普通参与者,其认识5个,且为员工关系,仅占25%,达不到稳定性的请求。
(9)肖永红
关于10个主干成员,其当庭供述均认识,但只是认识,并供述10个人属于孙晓东这边的圈子,本人跟所谓的主干成员接触少。关于20个普通参与者,其供述有一半不认识,认识的由于都是广汉的,没有什么详细的交情。从其当庭供述能够看出,其对所谓组织成员的认识并非基于组织的指导或组织关系,且跟他们之间的关系仅是认识而已,接触少,跟普通参与者之间更是有一半都不认识,故也不契合组织特征的稳定性特征。
(10)刘汉
与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2002年认识的,只晓得叫小唐;
②刘小平,姐姐,为公司管理财务;
③孙华君,不熟、不理解;
④缪 军,孙晓东叫过来开过几个月车;
⑤旷晓燕,2007年认识的,打高尔夫的球友;
⑥陈力铭,小的时分就认识,但没有任何交往;
⑦曾建军,1997年袁宝璟案后给本人开过几天车;
⑧文香灼,不认识;
⑨旷小坪,刘维过华诞见过;
⑩詹 军,本人的司机、管家,2009年分开的。
与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仅认识仇德峰、肖永红、王雷、桓立柱和田伟,且仇德峰、肖永红和王雷均为本人家里的司机。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固然刘汉对所谓的主干成员除文香灼外都认识,但从其对认识的表述不难看出,认识的人要么只是见过,不熟,要么是本人的司机,要么就是认识,但没有任何交道。从以上的认识缘由能够看出,刘汉对这些人的认识并非基于黑老大对下属第二层级的人员的认识,而是基于工作关系或仅仅见过面的关系,与***性质组织的上下级关系的认识截然不同;关于普通参与者,刘汉更是认识的仅占25%,且五个人中有三个为本人的司机,与***性质组织的指导者对成员的认识完整不同,因而也不契合***性质立功组织特征的稳定性特征。
(11)曾建军
与其他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不认识;
②刘小平,看到过,没说过话;
③孙华君,认识,说不上关系;
④缪 军,认识,关系普通,九几年接触多一些;
⑤旷晓燕,认识,仅限于认识;
⑥陈力铭,认识,接触多一些;
⑦文香灼,认识,普通朋友;
⑧旷小坪,仅限于认识;
⑨詹 军,认识,但没关系。
与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据其当庭供述,在普通参与者中,其认识车大勇、肖永红、曾建、闵杰、***、袁绍林,占一切参与者的30%,其他不认识,认识的人中曾建、闵杰和李君国接触多一些,占一切参与者的15%。
从以上比例能够看出,对主干成员的认知,固然除唐先兵外其皆供述认识,但同时能够看出其所谓的认识仅仅是认识而已,谈不上关系,其对组织成员的认知也达不到***性质立功的组织特征的稳定性。
(12)文香灼
与其他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不认识;
②刘小平,不认识;
③孙华君,不认识,面都没见过;
④缪 军,不认识;
⑤旷晓燕,认识,限于吃个饭喝个茶的关系;
⑥陈力铭,认识,交往不多;
⑦曾建军,认识,都是广汉的,关系不是很到的关系;
⑧旷小坪,认识,都是广汉的,朋友关系;
⑨詹 军,不认识。
与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其供述认识肖永红、袁绍林和张东华,占一切参与者的15%,同时标明认识肖永红是由于都是广汉的,而张东华虽认识,但接触不多。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关于所谓的主干成员,其仅认识9个当中的4个,连普通都不到,并且即使是认识,也仅仅是普通朋友关系,联络并不严密,在普通参与者中,其更是认识寥寥,不契合组织特征的稳定性特征。
(13)旷小坪
与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不认识;
②刘小平,不认识;
③孙华君,不认识;
④缪 军,不认识;
⑤旷晓燕,认识,是本人哥哥;
⑥陈力铭,认识,没有接触;
⑦曾建军,认识,没有关系;
⑧文香灼,认识,关系能够;
⑨詹 军,不认识。
与其他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据其当庭供述,其认识袁绍林、张东华和李君国,占一切普通参与者的15%,同时又标明袁绍林固然认识,但没有关系,李君国只是晓得,没有接触。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主干成员其仅认识4个,占其他9个主干成员的一半都不到,并且4个人中关系能够的仅文香灼一个人,其他三个一个是本人哥哥,一个没有接触,一个没有关系;参与者中认识的也仅15%,不契合组织特征的稳定性特征。
(14)王雷
与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认识,经过仇德峰认识的,接触不多;
②刘小平,认识,公司指导;
③孙华君,见过,没任何交往;
④缪 军,不认识;
⑤旷晓燕,见过,无交流;
⑥陈力铭,听说过,能认出来,没交往;
⑦曾建军,不认识;
⑧文香灼,不认识;
⑨旷小坪,听说过;
⑩詹 军,工作关系,个人没往来。
与其他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认识仇德峰、肖永红和桓立柱,其他均不认识,和仇德峰个人往来根本没有,和肖永红没有过多交流,和桓立柱没有私人交情,工作上的关系。
在主干成员中,王雷固然供述认识6个,但6个人中2个仅为听说过,2个为见过,没有交往,2个为认识,但无个人往来;在普通参与者中,王雷仅认识三个,占一切普通参与者的15%,且即使认识,也根本无个人往来。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王雷多所谓组织成员的认知也不契合***性质立功组织特征的稳定性特征。
(15)陈力铭
与其他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不认识;
②刘小平,不认识;
③孙华君,认识;
④缪 军, 不认识;
⑤旷晓燕,认识;
⑥曾建军,认识;
⑦文香灼,认识,刘维兄弟;
⑧旷小坪,不认识;
⑨詹 军,认识。
与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据其当庭供述,其认识肖永红、王雷、桓立柱、钟昌华、王万洪和李君国,占一切参与者的30%,同时表示关于肖永红都是广汉的,只是认识,和王雷、桓立柱没什么往来,李君国只是认识。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关于主干成员,其仅认识5个,并且认识也是由于是刘维的兄弟,所以才认识,普通参与者也只认识30%,达不到***性质立功组织特征的稳定性特征。
(16)钟昌华
与主干成员的关系:
①唐先兵,不认识;
②刘小平,不认识;
③孙华君,不认识;
④缪 军,不认识;
⑤旷晓燕,不认识;
⑥陈力铭,认识;
⑦曾建军,和刘维一块来酒店见过两次;
⑧文香灼,不认识;
⑨旷小坪,不认识;
⑩詹 军,不认识。
与其他普通参与者的关系:
据其当庭供述,其认识王万洪、闵杰和黄谋,占一切参与者的15%,但闵杰是小的时分一同过,没关系,黄谋是2000年认识的,关系普通。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所谓的主干成员其仅认识2人,且曾建军还只是跟刘维一块来酒店时见过两次而已,其他都不认识,至于普通参与者,其更是仅认识3人,且关系普通,不契合***性质立功组织特征的稳定性特征。
以上是开庭时到庭的本案被告人对相互之间关系的认知状况,虽因本案分案审理,不能对本案被指控的一切被告逐个停止讯问从而对全案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停止梳理,但经过以上到案被告人互相间关系的总结应可反映出本案的相貌,所谓的组织成员之间多不认识,即使认识也仅仅限于认识的层面而已,无进一步的交往,更谈不上关系,不契合***立功组织特征的稳定性特征。
第二,看共有时间。调查能否契合组织特征稳定性的第二个方面是看组织成员之间的共有时间。
组织成员之间固然认识了,但假如今天你在组织呆几天,明天他在组织呆几天,人员不停的轮换,这就不可能构成一个稳定的组织,所以要看这些涉黑人员共有时间有多长。假如在一段时间内,这些涉黑人员全部在一同,那么能够说具有稳定性,否则很难说构成了稳定的组织。依照**书的指控,所谓的***性质组织是以汉龙集团及其它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那么我们来看一下被告人中在汉龙集团工作的人员的共有时间是怎样样的:
汉龙集团涉案人员在职时间表
时间
在职时间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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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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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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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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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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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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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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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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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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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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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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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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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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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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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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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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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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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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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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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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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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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唐先兵
缪军
詹军
仇徳峰
车大勇
肖永红
王雷
桓立柱
田伟
刘小平
备注:1、此表依据卷宗资料得出;
2、“★”表示相关被告人在职。
由上表能够看出,各被告人在汉龙集团工作的时间共有时间并不分歧,人员活动频繁,并不契合稳定性特征的共有时间请求。
非公司员工的涉黑人员活动性更大,他们的共有时间更少,也不可能构成稳定组织。
第三,看行为,主要是看被控的这些违法立功行为终究是谁参与,假如简直都是涉黑成员参与的,那么能够判定具有稳定性。假如各个立功都不是由同一批人参与,那么就不能以为有稳定性。
本案被控的29起涉黑立功,依照**书指控能够看出实践上是三伙人施行的:
(1)刘维等人,包括刘维、陈力铭、钟昌华、黄谋、王万洪、旷晓燕、刘光芒、旷小坪、张东华、田先伟、文香灼、袁绍林、孙长兵、曾建军、曾建、闵杰、李君国、张伟,他们施行立功14起。实践上本案的绝大局部立功特别是**立功,是刘维及他的手下17人施行的立功;
(2)以孙华君为首的人,包括孙华君、刘岗、缪军、李波,只不过是孙华君出于对本人弟弟孙晓东的关怀,有的时分让缪军到公司去,有的时分让刘岗去,他们仅施行1起立功;
(3)汉龙集团的人,包括唐先兵、刘小平、缪军(双重身份)、詹军、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王雷、桓立柱、田伟,他们共施行立功8起。
第1伙人和第3伙人穿插立功6起。
经过法庭的调查,从证据角度看,汉龙集团这伙人和刘维这伙人被控的6起是不存在的。
其中的一个典型就是卡卡都事情,仇德峰去**的缘由是**书第14页所描绘的“因深受刘汉、刘维为首的***性质组织‘为公司利益敢打敢冲’等**文化的浸*,为逞强争霸,仇德峰起意**”。仇德峰和刘汉他们是一个公司的,受未遭到刘汉**文化的影响暂且不管,但他和刘维是不接触的,怎样遭到刘维的**文化的影响?**书的指控有罗织罪名之嫌。
**文化是这个案件的法宝之一,就是经过**文化把刘维、刘汉联络在一同的。仇德峰决议**的那一刻他想到了什么?想到刘汉和刘维了吗?想到**文化了吗?想到要为公司利益效劳了吗?没有,仇德峰当庭说得很分明,他没有想到那么多。可以认定刘汉和刘维共同作案的简直用的都是这种生拉硬扯的办法,经过这样联络到一同的,就是不懂法律的人也觉得说不过去,太牵强了。汉龙集团的行为、这些涉案人员的行为和刘维第1伙人是没有关系的。
以上只是罗列了6起案件中的一同作为例子来阐明,其他的5起也与此相同。从**书的指控来看,本案涉案的三伙人,都是**工作的。比方说熊伟案件,是公司的涉案人员干的,周政则地道是刘维一伙干的,1.10案是刘维一伙人干的。三伙人是互相**的,彼此之间没有关系。
综合以上剖析,本案基本没有构成一个稳定的组织,而是三个人三伙人依据不同的状况,为了三伙人各自的目的而施行的各种不同的违法立功行为,这三伙人没有构成一个稳定的组织,是多个不同的人为他们各自的目的而施行的多个共同立功的汇合体。
经过以上剖析,辩护人以为这个案件的第一性即组织特征的稳定性是不契合法律请求的。
2、紧密性
紧密性包括两点:构成三个层级和有规约、纪律。
(1)关于构成三个层级的问题。
上已述及本案存在三伙人,他们的组织者、指导者都是谁?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状况,说是刘汉。依据座谈会纪要规则,“组织者、指导者是指***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立者,或者在组织中处于指导位置,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转的活动起到决策、指挥、谐和、管理作用”。刘汉什么时分发起成立了一个称霸一方的***组织?他又什么时分创立了这个组织?什么时分收罗了那么一大帮人?经过在案证据来看,不要说那些普通参与者,就连10个主干成员他也没有收罗。
说到对整个组织的决策作用,刘维等18人的立功是刘汉组织、指挥的吗?这个结论是明白的,没有。该案把刘汉作为组织者、指导者,缺乏法律规则的内容。对刘维他没有指挥,那么它对汉龙公司的这些涉案人员的违法立功活动能否停止了指挥?本案的另一个法宝,就是孙晓东,证明刘汉指示杀王永成。对刘汉来说,刘汉曾经把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了孙晓东处置,他做什么呢?我们能够看以下证据:
①孙晓东的证言:“刘汉的主要精神放在经商上面”(2**8); “我到绵阳做生意以后,跟刘汉很少在一同”(35P134);
②车大勇的证言:“刘汉很少来公司办公,平常汉龙集团大大小小的事务根本上都是孙晓东全权担任”(3**21);
③刘汉的供述:“97年汉龙集团成立以后,我的主要精神都放在股票和期货上面,行政方面的事我都交给孙晓东管,特别是绵阳地域”(15P48);
④仇德峰的证言:“孙晓东在绵阳地域是绝对权威”(12P64);
⑤孙华君的证言,“95年前我经常见到刘汉,以后我就很少见到”。
从以上证据能够看出,刘汉对公司的详细事务基本不论理,一切的事务都交给孙晓东来做。以上只是案卷资料中的一局部,在案还有很多证据能够证明此事实。
刘汉从95年起就投股票和期货,且干的很顺利,仅96年就挣几个亿。但凡玩股票和期货的都分明,投股票、期货很顺利的,还有投其他行业的必要吗?还有经过违法立功去挣大钱的必要吗?
整个公司刘汉不担任管理,那么被指控的涉黑组织他做了什么呢?庭审中刘汉本人说的话辩护人很赞同:“除了孙晓东之外,这31个涉黑成员有一个指控我刘汉布置他们停止违法立功活动吗?”,所以辩护人以为认定刘汉是这个组织集团的组织者、指导者,缺乏详细的事实和证据。
关于参与者,辩护人有两点意见:
①积极参与者,座谈会纪要规则:“积极参与者是指受***性质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屡次积极参与***性质组织的违法立功活动,或者在活动中起突出作用的”。依据**书的指控,孙华君只要一次立功行为,即王永成案,只参与了一次***行为就是积极参与者吗?他本人都说不晓得参与什么立功组织,他也没有说本人晓得刘汉、刘维、孙晓东组织了一个以立功为主业的人数众多的立功组织。就一同立功活动,这契合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吗?基本不契合!除孙华君外,还有文香灼,文香灼也是被控只要一同立功活动,这能叫积极参与者吗?旷小坪也是被控一同,也是积极参与吗?所以辩护人以为我们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则的规范,客观的给予认定;
②普通参与者,依照座谈会纪要的规则,是指“其他承受***性质组织的指导和管理的立功分子”。但无论怎样规则,也不能说仅仅参与了一次***立功行为就是参与了,而且其本身的客观状态是什么,能否认识到是一个人数众多、以立功为主业的组织呢?这个也是必需要思索的问题。
经过庭审状况能够看出,当庭的这些***成员,以及出庭的其它分案的***成员,只需一出庭就认识得很分明了,不论他们参与了多么严重的立功行为,就算是杀人案,也不等于就是***。
(2)规约、纪律问题
经过2月20日那篇大作的宣传,我接触的很多人都说这个案件杀人多,是典型的***,提审人员也这么表述。辩护人以为我们对***应该要精确的了解,***的成立有可能杀人案件多,由于***是**集团,但反过来看,杀人多绝不同等于就是***。所以积极参与者也好,普通参与者也好,我们需求明白他们的客观判别是什么?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李波、车大勇、仇德峰、田先伟、桓立柱、钟昌华、张伟、曾建、孙长兵、闵杰、李君国都只要一同立功,就认定为参与***,那么他们参与***的客观动机是什么?行为是什么?在立功中的作用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均需求逐个查明。本案一共有16人只参与了一同案件,就被认定为参与了***,辩护人以为是不适宜的,也不契合***性质立功的特征。
辩护人完整赞同打击***,但前提是要打得准,不能黑打,更要防止错打。辩护人的意见是该定何罪就认定为何罪,不要生拉硬扯,不能一定要拔高到***罪。辩护人以为不构成***罪,但并不承认他们构成其他罪,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一定要严厉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最后,在组织特征方面,我们应当客观的评价,这33个人的问题,能否组成了一个***性质组织?能否契合***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辩护人以为要有3个辨别:1、把刘汉和刘维辨别开来;2、把刘汉和孙晓东区别开来;3、把汉龙集团和所谓被控的***性质组织区别开来。由于这三个区别是我们这个案件能否构成***性质组织的关键:
第一,把刘汉和刘维辨别开来
专案组也好,控方也好,统统都提到刘氏兄弟,把刘汉和刘维紧紧捆在一同,只需接触这个案件的人,都会看得到这些行为主要是刘维做的,跟刘汉没有关系,后来把刘汉归入这个案件之中,归入九条人命当中,只要把他们两个人捆在一同说刘氏兄弟才干到达这个目的,但辩护人以为将两人**在一同是错误的:
首先,我们看刘维的性格。庭审中刘维说:“我的性格和刘汉、刘坤不一样,我十分顽强,他们两个的话我不听,我母亲的话我还是听的”;其次,在和刘汉、刘小平的交往上,他谈到,94年刘汉和刘小平干预他的婚事,他极为不满,因而十年没有交往。
辩护人曾经在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提出,刘维说问**妈刘汉回没回来,**妈说没回来,所以他就说机器很忙,把刘汉比作机器。这一点阐明刘汉,别说***性质组织的活动他没有时间停止指挥、筹划,汉龙集团他都交给孙晓东管理。他连家都很少回,和亲兄弟一年仅仅见几次面。他在做他喜欢的期货,他的精神是放在经商上,是期货及其他投资等等。在这种状况下,刘维的活动他分明吗?刘汉指使刘维施行了任何一同违法立功事实吗?经过两周的法庭调查证明是不存在的。当然他们之间也有些交往,比方说,刘维说刘汉向他借钱,但是是借,借几还几。他也派人维护刘汉,有的是公开维护,有的是暗中维护,以至持枪维护,当然这种维护属违法立功行为,但是拿枪刘汉是不知情的。这种维护行为是亲兄弟之间亲情的表现,绝非黑老二对黑老大的维护。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把他们之间的交往的亲情缘由予以扫除。此外的交往为丰谷酒业,丰谷酒业的代理权给谁都能够,那么给本人的亲弟弟,让其走正道,合法运营,靠劳动赚钱有何不可?并且刘汉给刘维没有任何方面的优惠,和给其别人的待遇是一样的。这个行为怎样能属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呢?
辩护人还留意到一句话,刘维说“他本人是张扬的,但是刘汉的性格很低调”(31P21)。为什么得出这个结论呢?他说“我哥哥刘汉被袁宝璟枪杀这件事,他都没有和我讲过”。对个人来说这能够说是个天大的事,但是他跟本人的亲弟弟都没有讲。能够看出刘汉的性格到底是那种张扬的敢打敢冲的性格?还是行事低调的性格?这个小小的证据能够给予足够的印证。
第二,把刘汉和孙晓东区别开来
将二人区别开来的理由:
①刘汉把公司的管理权都交给了孙晓东,所以孙晓东是自主的行使管理权,并不是一切在刘汉的指挥下。他们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性质组织中的第一位黑老大对第三位黑老大的指挥,仅仅是存在于汉龙集团内部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到目前为止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是属于涉黑的关系,没有任何证据扫除他们之间是属于汉龙集团的工作关系;
②在运营理念上,刘汉要思索企业的开展,对一些高科技的项目停止考虑。比方说治水、治沙还有光电,这是他思索的方向,但是孙晓东在这方面确的确实是落后的,受本身文化程度所限,其对新事物及高科技的承受才能远低于刘汉,因而二人在运营理念上是有明显差距的;
③孙晓东在管理过程中,应用其指导权利给予被指控的违法立功被告人经济上的协助,但这些刘汉是不知情的。孙晓东应用他在汉龙集团的职务之便为他指使的或者他晓得的个别的立功人员提供协助,是应用职务之便提供协助,只是后来他把这些行为都推到刘汉身上而已。为什么呢?由于他们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矛盾。97年袁宝璟案件发作,刘汉依据各方面缘由推断,疑心系孙晓东、肖永红所为,因而派**到绵阳停止担任。此行为惹起了孙晓东的极大不满,因而孙晓东不顾两人多年的感情和信任,在公收场合向大家讲这些问题,此事实陈龙的证言说得很分明。然后又发作了刘汉向法庭陈说的孙华君带人到公司去要工资的行为。假定孙华君真的有这种行为,那么和他弟弟的不满心情有关。刘汉还发现孙晓东触及其他立功问题,为了公司的利益,他除了采取派**替代孙晓东外,还采取进一步组织措施,即劝孙晓东分开公司,刘汉还向四川省**厅告发了孙晓东可能去杀酒疯子和村霸的问题,思索到和孙晓东的关系,刘汉没有写孙晓东,而是告发的孙华君和缪军。这些内容刘汉的口供中曾经证明得十分分明,只是专案组不想去查实。因而,孙晓东和刘汉之间存在锋利的矛盾,固然庭审中孙晓东承认了这点,但经过在案的证据资料已足以证明。
基于以上缘由,我们应当把孙晓东和刘汉区别开来,孙晓东的行为不等于是刘汉的行为。
第三,把汉龙集团和被控的***性质组织区别开来
要把汉龙集团和被控的***性质组织辨别开,否则会把公司的组织关系跟***的组织关系混淆。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关于此问题达成了共识,二者并非同一体。这是本案开庭最值得人称心的问题。
孙晓东和刘汉是汉龙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性质组织中黑老大对黑老三的关系。刘小平是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她所做的事情仅仅对公司的财务工作担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是为***组织管理财务,聚敛钱财,所以混在一同是不客观的。
我们在办理***案件中,简直都呈现了把合法的经济组织当成***性质组织的做法,因而法庭对此问题要给予高度的注重。
以上为关于本案组织特征的剖析,能够看出本案被指控的***性质组织不契合刑法规则的***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经济特征(必备特征)
经济特征中所反映的经济实力必需是这个组织的经济实力,是***性质组织的而不是合法经济体的,调查经济特征要思索三个要素:即经济实力的所得、一切和所用:
1、所得
从**书的指控看不出所谓的***性质组织的经济来源是什么。庭审中,公诉人也认可汉龙集团并非***性质组织,因而汉龙的经济实力并非指控的***组织的经济实力,不可将二者混杂。辩护人以为关于指控的***性质组织的经济来源本案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2、一切
本案中指控的敛财、以商养黑是***的财富的表现和证据在什么**?到如今为止不分明。公诉人说了很多,孙晓东拿出很多钱给这些立功的人提供便当,不论是事前还是事后,但这个钱都是汉龙集团的,难道汉龙集团替***性质组织保管和管理财务吗?即使像孙晓东说的向刘汉汇报了,这个钱物的一切权也是汉龙集团的,经济特征首先思索一切权问题,能否是***性质组织的?本案找不到这个证据。
3、所用
经济特征最重要的不是一切权的问题,而是用处问题,即所用。所谓的经济实力能否是为了支持***性质组织的存在而用,能否是为违法立功行为所用?分离本案,依照公诉人指控的思绪,分为两局部:第一局部是被告人在职期间的工资,辩护人以为工资是他们和汉龙集团劳务关系构成的,是劳动法规则必需发的,不是给***成员发工资,是正常的劳动所得,不触及立功问题;第二局部是给违法立功行为提供赞助。但辩护人以为,不论是事前还是事后的协助,这些行为详细表现的都是孙晓东应用其职务便利的行为。缪军**期间,给缪军15万买房,送给他妻子黄梅手上的是孙晓东布置的。刘汉给这些人送钱了吗?给其别人送钱了吗?答案能否定的。当然,这里面有一个不肯定的就是给刘维,但辩护人以为给刘维的钱属于亲兄弟间的赞助,与涉黑没有关系,即使认定为立功,也仅为窝藏类的立功,上升不到涉黑的高度。
经过以上剖析能够看出,指控的涉黑组织不具有***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行为特征(必备特征)
关于行为特征,辩护人将在个罪中停止剖析。
(四)危害性特征(实质特征)
危害性特征就是公诉人所说的非法控制特征。它是涉黑立功的实质特征,是区别于其他任何立功的重要特征。假如没有这个特征,无称霸一方的成心和行为,那么则仅能是某一个详细的立功,所以我们要高度注重这个特征。
危害性特征,是称霸了一个地域或者一个行业。依照**书第7页的指控,说在广汉、绵阳、什邡等地构成了非法控制。那么在这三个地域怎样构成的非法控制?又控制了什么?不分明。
***的实质在于对社会次序形成了影响,对当地的民生形成了影响,对政**的职能行使形成了障碍。与***相对应的是白社会,是合法的**机关,由于黑组织的控制招致我们的**不能实行本人的行政职权,形成了社会次序的紊乱。但是本案这个行为表如今哪里?证据在哪里?**的表态又在哪里?辩护人没有看到。指控的所谓案件事实是需求证据支持的,不是写在**书上就能够认定的,我们一定要严厉的用证据来说话,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综合以上剖析,辩护人以为本案指控的***性质组织不契合刑法规则的涉黑组织的四个特征,不构成***性质组织。
下面再来看一看本案的立功构成问题。我们认定***性质立功除依照刑法规则的四个特征去判别外,还要严厉的依照立功构成的四个要件去判别,特别是客观要件。参与***罪,在刑法理论上说,应当是明知是***,固然依照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对此认知有所降低,只需求“晓得或者应当晓得该组织具有一定范围,且是以施行违法立功为主要活动的”即可,但是经过法庭调查,哪一个涉黑成员认识到他参与了一个以立功为主要活动的组织?庭审中经过辩护人的提问,没有人以为本人是参与了一个组织,以至对本人参与组织感到莫明其妙。***能否存在?能否可以认定?要严厉的依照法律规则的规范评判。
***不是想出来的,也不是说出来的,不能为了打黑而打黑,不能为了打黑而定黑。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资料和以上剖析,辩护人以为指控刘汉犯组织、指导***性质组织罪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刘汉不构成组织、指导***性质组织罪。
第三局部、关于九条命案
**书指控的九条命案,分别属杀人、伤害、非法拘禁3个罪。杀人罪,包括5起,其中既遂4起,**6人,即第1起熊伟,第2起周政,第3起王永成,第4起陈富伟、曾斌、阮孝龙,中止1起,史俊泉;伤害罪致尚东泉死亡1起;非法拘禁致朱静死亡1起。下面分不同状况发表辩护意见:
一、非法拘禁致朱静死亡案,控方在罪行表述中,基本没提到刘汉二字,完整是陈力铭等人的行为,在此不再赘述。
二、关于中止杀害史俊泉案
**书这样描绘立功事实“2001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汉等人在成都市红顶***文娱时,与同在此处文娱的史俊泉(外号‘史扁’)发作纠葛,刘汉遂起**之心。2002年年初的一天,刘汉、孙晓东、刘维在一同时,孙晓东将刘汉要**史俊泉一事通知刘维,刘维提出要把史俊泉往死里打。此后,刘汉提出出资钱1000万元让孙晓东找人**史俊泉。孙晓东从刘维处借了两支**交给被告人缪军及伍健(另案处置),指示**史俊泉,并从公司拿出钱20万元交给缪军、伍健作为作案费用。缪军、伍健遂布置被告人唐先兵和易军、龚登勤(均另案处置)参与作案。缪军、伍健等人购置了车辆等作案工具后,在成都市寻觅史俊泉未果。后刘汉等人放弃杀人行动”(**书P13-14)。
这其中关键的言语是“刘汉提出出资钱1000万元让孙晓东找人**史俊泉”。这句话的证据是孙晓东证明。这是一孤证,其合法性、客观性在王永成案中细致阐明,在此不赘述。需提示法庭的是,孙晓东除了上述证明外,还证明,史俊泉闯入他们的文娱包房,无故把**顶在刘汉的前额上,刘汉仍冷静应对,孙晓东对此很过意不去,要**史,刘汉却说,都是朋友,他喝多了。到底谁想**以至杀人不是了如指掌的吗?因而,虽然控方认定是刘汉中止立功,但仍属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三、其他4起杀人既遂和1起伤害致死案,刘汉均未直接参与,但控方均在立功原因、预谋上指控刘汉参与,详细有三种状况:
(一)受刘汉**文化影响,产生杀人动机
1、杀人罪第1起,唐先兵杀害熊伟案。该事实触及刘汉的就是一句话:唐先兵被熊伟打伤后,“依照刘汉在组织中所倡导的‘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打架要打赢’的影响,起意要**熊伟”后持刀刺死熊伟。
首先,唐先兵在开庭时陈说这句话是在专案组殴打威胁下供述的,本人基本没提到**文化。当时刚来公司上班,不晓得有**文化,只是本人和熊伟关系较好,熊伟却下狠手打本人,且年轻气盛,本人决议**的。
其次,**文化能否存在?即便存在与刘汉有何关系?前面在涉黑罪中已说清,是不能认定的,最少不能认定与刘汉有关。
再次,即便是刘汉提出的**文化,唐先兵受此影响产生**杀人之念,二者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吗?刘汉应对唐先兵杀人行为和结果负刑事义务吗?
2、“卡卡都”仇德峰等人伤害致死尚东泉案。该事实触及刘汉的也只是一句话:仇德峰强迫张翼(女)陪酒,与张的朋友黄伟等发作争论,“因深受刘汉、刘维为首的***性质组织**文化的浸*”,仇德峰起意**,持刀误伤尚东泉致亡。
显然,刘汉与这起立功的关系同上起唐先兵杀人是一样的。辩护意见也是相同的。刘汉与这两起立功毫无关系,是完整违犯事实和法律规则的,是十分荒唐的。
(二)刘汉与被害人有恩怨关系,产生杀人动机
这品种型的有两起杀人案
1、刘维等杀害周政案
该事实触及刘汉的只要一句话“被害人周政因琐事与刘汉、**素有积怨”。以下就叙说刘维与周政产生矛盾,布置人枪杀周政。
我以为指控周政因琐事与刘汉素有积怨完整是一句没有任何事实和根据的空话。什么琐事不分明,找遍全卷及开庭这么多天没找到答案。产生什么积怨又不分明。相反卷内周政的朋友均证明周政与刘汉没有矛盾,与刘维有矛盾。周政的朋友李勋证明(5**176):听周政讲刘汉请周政吃饭,叫周政不要与刘建、刘维为敌。周政说:我跟你汉哥不存在(矛盾),你是要你亲兄弟还是要我。刘汉说假如把矛盾化解,给周政一百万元,但周政说人活一口吻,没容许刘汉。周政的朋友姚伟(5**187-188)、龙安治(5**167)、肖乾麟等均证明周政与刘汉没有矛盾,是与刘维因游戏厅问题有矛盾。
因而,指控周政与刘汉有积怨是错误的,没有相应证据支持的。
退一步讲,即便有积怨,就等于要杀人吗?答案应该是很明白的。而且**书明白地表述刘维决计干掉周政,并布置人枪杀了周政。这一切均与刘汉无任何关系。
2、刘维等杀害陈富伟等3人案。该事实触及刘汉的也仅是一句话“陈富伟与刘汉和刘维素有矛盾”,以下讲刘维决议杀掉陈富伟。
对这起杀人案的辩护意见同上。
这两起杀人案均靠一句话把刘汉捆在立功之中,但是,首先积怨或矛盾是什么,何时产生,因何产生,何水平等均无任何有效证据,均是以刘氏兄弟这种笼统的言语把刘汉拉侵犯罪。其次,即便有积怨也好,有矛盾也好,到产生杀机还要一个过程,两起杀人案均无任何表述。再其次,刘维决议杀人,是他本人的行为,与刘汉没有任何关系。故指控刘汉参与这两起杀人案是毫无道理的。
(三)刘汉直接授意的杀人案
即王永成案。
**书指控的本起立功事实是“刘汉指使孙晓东找人将王永成‘做掉’”,并且在事后赞助作案人员逃窜。辩护人的意见是:指控刘汉指使、授意孙晓东杀害王永成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详细如下:
首先,依据**书的指控,本案的发作缘由为“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保龄球馆”(**书第10页),辩护人以为此指控事实不清、证据缺乏,依法不能认定。
依据在案证据资料,据以认定以上情节的为孙晓东的证言,孙华君和缪军的供述。孙华君和缪军是听孙晓东说的,属传来证据。因而证明案件发作缘由的就只剩下孙晓东的证言一项证据,此证据为孤证,不能仅依此一项证据就认定王永成说过要炸汉龙集团的情节真实存在,进而认定其为本案的发作缘由。
此外,孙晓东本身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能互相印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运用,详细如下:
1、王永成三炸的内容不分歧:
(1)第59卷第30页、第59卷第51页表述王永成炸的目的为炸本人的车,汉龙的办公室和保龄球馆”;
(2)第59卷第36页表述是要炸汉龙集团的办公室和保龄球馆;
(3)第23卷第17页,第60页均表述王永成炸的目的是汉龙集团、保龄球馆和本人的车;
(4)第23卷第27页,第33卷第2页表述王永成炸的目的是公司、保龄球馆和公司的车。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孙晓东的证言不稳定,第一次说是炸本人的车、炸汉龙的办公室和保龄球馆;后来又说要炸汉龙的办公室和保龄球馆,没说要炸本人的车;随后又说是要炸本人的车和汉龙集团、保龄球馆和本人的车;最后又变成了要炸公司、保龄球馆和公司的车,炸的对象变成了公司的车,王永成到底怎样说的,炸的内容到底是什么,案件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从孙晓东的证言中无法得出肯定的结论。
2、听谁说的“大叫花”要炸
(1)第59卷第30页、第51页表述说:“我在绵州宾馆桑拿部陪客人孟庆山时碰到一位熟人,那位熟人对我说……”;
(2)第59卷第31页侦查人员问“先后两次在绵州宾馆跟你说‘艾娃子的手下大叫花在街上找你,扬言要炸汉龙集团的办公室和保龄球馆’的那两个人是谁?”,其答复说“我记不分明了”;
(3)第23卷第17页表述说“:是一个熟人通知我的,叫什么不记得了”;
(4)第33卷第2页侦查人员问“详细是谁跟你讲的?”,其答复说“如今年头长了,谁说的我记不得,记得当年不只一个人跟我说,至少有两三个。”
(5)第59卷第58页、第78页,第23卷第60页表述“这个音讯我有二、三次听人对我说过我听说“大叫花”要炸汉龙公司、炸保龄球馆、炸我的车子,我记得那刚跟我说过一回。”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孙晓东的证言不稳定,其第一次说是听“一位熟人”说的,随后就说“记不分明了”;然后又说“年头长了”“记不得”;其后又说熟人通知的本人;最后又范范的说“听人对我说过”,未标明是谁,但进一步标明“那刚”跟本人说过。终究孙晓东是听谁说的,到底有没有“大叫花”“三炸”的扬言,以及那刚能否说过,这些内容从孙晓东供述中均得不出肯定的结论。
3、什么时分惹起的注重
(1)第59卷第30页、第51页均表述“第二天晚上,我在绵州宾馆桑拿部陪客人孟庆山时又碰到一位熟人对我说……这时我才对这事认真起来”;
(2)第33卷第2页表述“至少有两三个,这么多人跟我说了以后,我就注重起来”;
(3)第59卷第79页、第58页、第23卷第61页均表述“那刚跟我说后,我很慌张、惧怕,由于他是**局的,他要说这个话那就确有其事了”;
(4)第59卷第59页,第23卷第61页表述“我印象最深的是那刚,他跟我讲后我感到很慌张,才对这件事情高度注重起来”;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孙晓东关于何时对王永成要炸的内容惹起注重的表述前后不一,第一次说是在第二天听一个他人说后就惹起了注重;第二次只标明两三个人跟本人说了之后就惹起了注重,未提到那刚;第三次和第四次则进一步标明是那刚跟本人说后才对事情高度注重起来,其关于同一内容的表述前后不一,不能得出分歧的结论。
从以上三方面内容能够看出,孙晓东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缺乏以证明案件事实,不能作为证据运用。因证明案件以上情节的直接证据只要孙晓东的证言,孙华君和缪军的供述均来源于孙晓东,在孙晓东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的状况下,孙华君和缪军的供述也同样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运用。因而关于案件的发作缘由本案无证据予以证明,因王永成要炸而致案件的发作的案件原因证据缺乏,不能认定。
其次,指控“(孙晓东)遂将此音讯告知被告人刘汉,刘汉指使孙晓东找人将王永成‘做掉’”(**书第10页)证据缺乏,依法不能认定。
1、孙晓东将此音讯告知刘汉证据缺乏,不能认定
同王永成要炸汉龙集团的内容一样,证明孙晓东将此音讯告知刘汉的直接证据也只要孙晓东的证言,但孙晓东的证言关于此内容的表述也仍是前后不一,不能得出分歧的结论,详细表如今:
(1)第59卷第31页,第37页侦查人员问“你先后两次听他人跟你说后你能否将其状况跟刘汉汇报过”时,其答复“没有”;
(2)第59卷第33页侦查人员问“你得知“大叫花”被缪军、孙华君、唐先兵等人杀害的状况后能否跟刘汉通报过”时,其答复“我跟刘汉通报过”;
(3)第59卷第51页表述“这时我才对这事认真起来,并感到很慌张,我接着就打电话跟刘汉说了这状况,他听我说这一状况后也感到很慌张,他叫我布置人去探听一下“大叫花”为何要找汉龙集团的费事,叫他以后不要找汉龙集团的费事了”;
(4)第29卷第5页、第23卷第17页均表述“在‘大叫花’开端找我之后,我跟刘汉打电话汇报了这个事”;
(5)第33卷第2页表述“就那两天,我记得仿佛在成都的锦江宾馆里,当时就我和刘汉两个人,我跟刘汉说了何军砍“艾娃子”手下,“艾娃子”就借这个事敲诈公司,想从公司揽工程,把“艾娃子”回绝以后,“艾娃子”的手下“大叫花”他们四处找我们,扬言要炸公司、保龄球馆和公司的车”;
(6)第59卷第59页、第79页,第23卷第61页、第63页也均表述“我把此事向刘汉汇报了,我记得那刚跟我说后我就马上到成都锦江酒店向刘汉汇报。说了‘大叫花’要炸汉龙公司、炸保龄球馆、炸我的车子,并跟他讲了那刚也跟我讲‘大叫花’要炸汉龙公司、炸保龄球馆、炸我的车子。”;
(7)第59卷第61页侦查人员问“你当时是怎样跟刘汉汇报‘大叫花’这件事的”时,其答复“我对刘汉说了何军与‘大叫花’他们发作抵触,打架的大致经过,讲了‘艾娃子’以此为由想从汉龙公司揽工程被我回绝的状况,说了‘大叫花’要炸汉龙公司、炸保龄球馆、炸我的车子。”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孙晓东在能否跟刘汉汇报以及经过什么方式跟刘汉汇报上的表述前后不分歧,第一次表述案发前没有跟刘汉汇报,第二次表述是案发后跟刘汉通报的;第三次和第四次标明是案发前打电话跟刘汉汇报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又变成了案发前当面跟刘汉汇报的,第七次仅标明跟刘汉汇报的内容,经过什么方式汇报的未提到。孙晓东终究有没有跟刘汉汇报,什么时分汇报的,经过什么方式汇报的,从其证言中无法得出肯定的结论,关于孙晓东给刘汉汇报的情节指控证据缺乏。
2、刘汉指使将王永成“做掉”证据缺乏,不能认定
(1)第59卷51页孙晓东陈说“他(刘汉)听我说这一状况后也感到很慌张,他叫我布置人去探听一下‘大叫花’为何要找汉龙集团的费事,叫他以后不要找汉龙集团的费事了”;
(2)第29卷第5页,第23卷第17页陈说“刘汉就是要我去探听下怎样回事”;
(3)第33卷第2页陈说“刘汉听了以后,让我不要怕,找几个人经验一下他们”;
(4)第59卷第59页、61页、第80页,第23卷第61页、第63页陈说“刘汉听了以后十分生气,让我不要怕,找几个人把‘大叫花’做掉,让他们以后不要再找公司的费事”;
从以上孙晓东的证言能够看出,其证言前后不分歧,第一次和第二次标明刘汉仅仅让“探听”一下;第三次变成了找几个人“经验”一下;第四次更进一步标明刘汉“十分生气”,并让把“大叫花”做掉。孙晓东的证言中刘汉的态度从轻到重,直到最后的要将对方做掉,让人疑心刘汉终究有没有表态,如有表态他的态度又是怎样的,是让“探听”一下,让“经验”一下,还是让“做掉”,从其前后不一的证言中不能得出肯定结论,因而刘汉指使要将王永成“做掉”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综合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孙晓东证言前后矛盾,整个案件能否是刘汉授意杀掉“大叫花”,以及对方终究是要找孙晓东个人的费事,还是找整个汉龙集团的矛盾等关键情节不稳定,前后不一,不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指控“(孙晓东)遂将此音讯告知被告人刘汉,刘汉指使孙晓东找人将王永成‘做掉’”证据缺乏,依法不能认定。
再次,指控刘汉事后赞助案犯逃窜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案发后作案人员的规避问题,从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来看,除孙晓东一人说刘汉布置孙华君去深圳躲藏、提供经费外,无一证据证明作案人员的规避是刘汉布置的。孙晓东的笔录曾供述,外逃期间的费用和回来以后的费用是本人给的;孙华君当庭供述,凯迪拉克轿车是借的,公司也经常有人运用,而且早已出借,不是提供奖励。因而关于刘汉事后赞助**的情节依法不能认定。
从事前没向刘汉报告,到向刘汉报告,从刘汉只让孙晓东探听一下,到授意孙晓东做掉大叫花,孙晓东是用17次供述才构成的。这到底是像其他狡猾抵赖的人犯表现出的正常的心理反响,还是遭到提讯人员威胁构成的。控辩双方产生了剧烈的对立,控方以为前者,辩方以为极可能是后者。由于,孙是重新加坡主动回国投案的,他应当对本人的立功照实尽快讲清,才干争取为自首,才干从轻处置,但他为什么不断扛到第17次提审才说清?这完整不契合一个投案自首人犯的心理状态。搞清这个问题并不难,只需依法调取孙的17次全程讯问录音录像即可分明。但十分遗憾的是辩护人请求了十余次,审讯长也未回答。在这种状况下,仅凭孙的这种十分不稳定不牢靠的独一的一个证据就认定刘汉授意孙晓东杀人,是非常可怕的,风险的!
本案共9条命案,刘汉均未直接参与,专案组要想把刘汉定为命案,只要在预谋筹划阶段下功夫。在8条命案中,绞尽脑汁也不能把刘汉拉进来,只要杀害王永成案,是孙晓东筹划布置的,并且孙是独一接近刘汉的人,同时,二人已产生锋利的矛盾,孙十分有可能为保本人的命而嫁祸刘汉。当然他从给刘汉当司机到任公司董事长,毕竟跟随刘汉17年,很难立即产生嫁祸刘汉的想法,在被讯问的初期,说真话,但的外界的影响下,逐步发作变化,开端假造事实,嫁祸刘汉。当然假的就是假的,必然呈现本人的口供前后矛盾,与别人口供以至与亲哥哥口供矛盾的问题。
孙晓东口供的不合法、不真实问题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已讲过,在此不赘述。辩护人最后强调的是杀人动机问题。公诉人认定杀人动机是“孙晓东听说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保龄球馆,遂将此音讯通知刘汉,刘汉指使孙晓东找人将王永成‘做掉’”。因扬言炸公司的保龄球馆就决计杀掉他,这个杀人理由让人很难置信。
首先,王永成炸保龄球馆,是听谁说的?孙晓东屡次供述后,才肯定为那刚,但专案组没有找其核实,“听说”也不的确。而且保龄球馆不是**的建筑物,在一个五星级酒店里,王永成敢去炸吗?对不的确的音讯,刘汉能随便置信吗?
其次,身价百亿的刘汉,可能因失去一个保龄球馆就起杀意吗?
再次,刘汉的精神放在期货和久远投资上,把公司的日常事务都交给孙晓东管理,公司的人事主管是谁刘汉都不晓得。对这种炸保龄球馆而且是听说的传言,有必要向刘汉汇报吗?
其实,炸保龄球馆只是孙的一个托词,孙晓东在绵阳是赫赫有名的人物,但艾娃子不甘于人下,为了压制孙晓东,应用手下的人被孙的人何军殴打的时机向孙发难。孙不示弱,先找被告人肖永红**艾娃子,肖深知二人的才能和矛盾,托故推托,孙才找孙华君、缪军**艾娃子手下王永成。孙晓东是杀害王永成的主谋,又是刘汉***的组织、指导者之一,本应与刘汉、刘维一同**,却被“另案处置”。但2月20日**的7个案件中均无孙晓东,由被告人身份变成共同作案人,致使控、辩、审三方都无法向其提问,特别是辩方的质证权无法完成。经辩方屡次申请,特别是刘汉采取极端方式迫使法庭容许孙晓东出庭,但不允许辩方问孙如何到案,现关在何处,另案的罪名是什么等问题。孙晓东这一出庭,俨然成了证人。孙出庭后又机密的消逝。至今不知为什么对其另案处置?另案是如何处置的?
综合以上内容,辩护人以为王永成案事实不清、证据缺乏,不能认定刘汉指使、授意别人施行了此起立功。
综合以上全局部析,辩护人以为,指控刘汉犯组织、指导***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法律适用不当,刘汉不构成组织、指导***性质组织罪,涉案的9条命案均与刘汉无关,刘汉不应对其承当义务。关于本案的其他罪名,以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准。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根底上对刘汉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咸宁市中级****
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宣东律师